第一條本規則依電業法第四四條訂定。
第二條有關用電設備之裝置,依本規則規定,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第三條本規則適用於台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全部行政區域。
第四條本規則所稱「電壓」係指電路之線間電壓。
第五條本規則未指明「電壓」時概適用於六○○伏以下之低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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