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花蓮高工導師工作職責
91.07.04修訂
108.08.20修訂
壹、基本原則
一、各班導師請秉持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之精神與規定,輔導各班學生。
二、各班導師對於班級學生性向、興趣、特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等,應有充分之瞭解,對學生之行為、學業,均應體察個性及個別差異,施以適當的指導。
三、學生在學校各種行為表現、學業成績,應經常與家長聯繫,詳細告知,要求家長共同輔導學生。
貳、學務方式
一、除個別指導外,導師應充分利用課餘時間,集合本班學生,指導遵守生活常規及輔導學生團體活動。
二、導師必須執行學校的政策,依據校長辦學理念,督導學生學習,指導班級幹部推動班務,導師應用心經營班級。
參、學生紀錄
一、學生各項紀錄,請詳實填寫,尤其是考核資料,切勿憑空杜撰。
二、學生性向、興趣、特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等,應有充分之瞭解,並記載於導師手冊。
三、對學生在校之行為表現、學業成績、獎懲、缺曠應隨時與家長取得聯繫,並須登載於導師手冊,以做為輔學生之依據。
四、對於表現特殊異常學生,除輔導記錄登載於導師手冊,須移送輔導室專案列管輔導。
肆、導師的例行工作
一、導師每日的工作:
1. 每日檢查學生服裝儀容及是否攜帶違禁物品。(有違規同學者,請立即懲處,並送學務處辦理,以達懲處精神及目的)
2. 批閱學生點名簿及學生上課表現管制表、教室日誌等。
3. 糾正學生違規行為,除與家長聯繫外,並列入生活考核記錄。
4. 審查學生請假事項,審查時,請依「學生請假規則」之規定;學生有曠課、遲到、早退或學生到校後請假等情形,立即與家長聯繫。
二、導師平時的工作
導師平時的工作指每日例行工作以外,不是每天都會發生,但仍屬於導師職責範圍的工作:
1. 擔任週會及各種集會之點名與管理。
2. 隨班參加升旗典禮(目前訂在每週二、四早晨)及週會(含開學典禮及休業式)等各種集會的學生管理(依課表或臨時宣佈),班級學生在那裡,導師請都到場。(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第5條)
3. 隨班指導學生班際競賽及課外活動。
4. 學生成績最後五名,須與家長聯繫,告知可能之後果,共同督導,並列入聯繫記錄。
5. 班級學生操行不及格,須與家長聯繫,告知可能之後果,共同督導,並列入聯繫記錄。
6. 批閱學生生活週記。(每學期至少六篇)
7. 出席校內外各種有關導師工作會議及聯誼活動。本學期大約召開導師會報三次。
8. 處理班級學生問題及其他偶發事件(含疾病送醫)。
9. 簽辦學生獎懲案件。考查學生操行成績。
10. 學生遭記過以上處分時,應請家長到校面談,因情況無法面談時,應以電話晤談。(晤談應於五日內送至生輔組續辦)
11. 調查學生的家庭狀況,視需要實施家庭訪問。
12. 擔任值日導師,除整潔、秩序評分外,中午留校巡視校園。(評分結果,將作為生活競賽之重要依據)
13. 導師手冊每學期送學務處檢查並轉呈校長審閱一次。
14. 協助成立及推動班級家長會。
15. 協助擔任各種委員會或審查會之委員或評審工作。
16. 擔任各年級「級導師」,暢通溝通、協調管道。
17. 各班導師,請充分利用課餘及例假時間,集合班級學生,舉行談話會、遠足會、交誼會等以及其他有關團體生活之指導。(中等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第18條)
18. 配合全校大掃除,各班工作分配與監督清掃成效。
19. 學務處臨時交辦、委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