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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造實驗室安全衛生管理規定

國立東石高級中學自造實驗室安全衛生管理規定

                                                                                                    111年2月14日行政會議提案通過

一、 為使自造實驗室內設備正常運作與操作安全,特訂定本規定。

二、 本規定之使用管理,包括自造實驗室等設備之教學、研究、設備購置、使用與維修、 外借及其他相關事宜。

三、 自造實驗室設管理人,義務負責管理事宜,由專任助理擔任之。

四、 自造實驗購置及維護經費,由國教署等上級單位專案補助外,亦得以配合學校其他 相關計畫實施,以持續推動自造實驗室之教育目標。

五、 本實驗室主要為營運推廣研習和工作坊使用,以校內編制內老師為優先出借;如需 外借需填寫「自造實驗室借用紀錄簿」。

六、 指導老師須事先參加自造實驗室相關機具研習,熟悉機具使用及安全規範,如未具 有操作知能,管理者得以拒絕借用相關設備,以免造成師生安全疑慮。

七、 使用機器設備時,需嚴格遵守安全規則。使用者應按規範操作使用相關設備,使用 前,先檢查電腦或機具,如有異常,請隨即聯繫管理員,操作過程如有狀況發生, 無法自行處理時,請即時聯繫管理人員處理,並確實填寫「自造實驗室使用紀錄簿」, 由管理單位進行維修。

八、 指導教師不在實驗室時,所有機器設備需關閉,學生不得使用,以維護安全。

九、 自造實驗室使用後,請指導教師指導學員做清潔工作,包含工作桌、機具及地板之 清潔。將工具、機具清點並歸位,以及檢查各項電源及門窗是否關妥,並於「自造 實驗室使用紀錄簿」紀錄。

十、 自造實驗室內嚴禁同學攜帶食物及與課程無關之物品進入實驗室;不得在實驗室內 追逐、嬉鬧,若有違反相關規定,管理者得以拒絕其使用。

十一、電腦使用上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實驗室內禁止使用非法軟體,並嚴禁非管理員自行 安裝各式軟體,及任意拷貝有版權的軟體。

十二、使用者若有故意損毀的行為,除應負責賠償外,並得以拒絕實驗室或設備借用。

十三、自造實驗室外借校外單位或人士使用,管理規範悉依學校訂定之各項規則,相關借 用場地費用收入,作為自造實驗室維護使用。

十四、本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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