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資訊管理相關規定 / 校園網路規範及獎懲
第一條 為遵守台灣學術網路(TANet)管理公約和國家相關法律和規定,本校特訂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校校園網路之管理單位為電腦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三條

禁止使用校園網路做為傳送或張貼具威脅性、毀謗性、騷擾性、猥褻性、威脅性、恐嚇 性及不雅文字等 之訊息於留言板、聊天室、電子佈告欄(BBS)、討論區(Forums)、電子郵件(E-mail)、新聞群組(NewsGroup)等,亦不得散發廣告信函,違者立即刪除。

第四條禁止進入色情網站、網路遊戲、下載MP3或色情圖片影片、買賣大補帖、網路賭博(包括簽賭樂透彩券)、暴力鬥毆、清涼寫真、援交、藥物、毒品交易、武器、軍火、犯罪教學、自殺、駭客技術交流、盜版破解軟體下載等網站,
第五條 任何不合法之套裝軟體不得安裝、儲存、使用於網路系統內,違反規定者,除本中心得依相關規定處置外,另須負法律責任,並尊重智慧財產權。
第六條 不得利用校園網路從事任何商業性行為。例如架設商業網站供人刷卡消費或線上訂貨,若更且販售盜版商品、大補帖、色情光碟圖片、毒品等,則更是觸犯刑法,罪加三等。
第七條合法的商業性軟體之智慧財產權擁有者,若願意提供其軟體給校園網路使用者使用,必須由本校與該軟體提供業者訂定合作契約,方得安裝該軟體於校園網路節點上。
第八條 欲架設網站或子網域者,必須向本中心申請登記,經核准後始得架設,該網站或子網域負責人並應負責其網站或子網域機器的正常運作,並遵守台灣學術網路管理公約。若有違反教育部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情節者,該申請單位停權三年,不得以任何名義提出申請,主機負責人另須負相關法律責任。
第九條 禁止使用校園網路做為干擾破壞其他使用者或節點上之軟硬體系統,或試圖攔截網路傳輸訊息,或破解他人帳號密碼,如散佈電腦病毒、植入木馬程式、安裝監聽程式、使用駭客工具、嘗試入侵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攻擊他人軟硬體系統使其無法正常運作或其他類似之情形,皆在禁止範圍內。
第十條 凡入侵他人主機或資料庫,進行盜拷竄改毀損重要資料、攻擊破壞干擾系統作業,經查屬實者,本中心得依相關規定逕行採取適當處置,情節重大者,另負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網路上所有可存取之資源,皆屬其擁有之個人或單位所有,除非已正式開放或已獲授權使用,否則網路使用者禁止使用此等資源。
第十二條本中心依教育部電算中心之規定,配合校園網路特性,適當管制校園網路流量,以維持校園網路暢通及安全。
第十三條使用者擁有之校園網路資源服務之帳號密碼,如E-mail帳號密碼、網頁及檔案空間帳號密碼等,禁止相互轉借、買賣,並不得私設或竄改校園網路節點上任何電腦之網際網路位址(IP Address,簡稱IP),亦不得洩漏任何私人及公用帳號密碼或網路資訊或網路架構等給不相干之外人。
第十四條 教師使用的電腦不宜請學生操作,避免公務機密外洩。
第十五條 若違規事件經查證屬實,學生部份依據下款處理。教職員部份則移送人事室處理。
 第1款、違反本規範第三條,記警告一次。
 第2款、違反本規範第四條,記小過一次。若有實際販售或交易行為者,視情節輕重,記大過一至二次或退學,並另送司法偵辦。
 第3款、違反本規範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經查證屬實者,視情節輕重,記大過一至二次,法律責任另究。
 第4款、違反本規範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經查證屬實者,停止其校園網路使用權,若屬故意犯者,記大過一次。
 凡違反本規範之累犯得加重處分,並永久停止其本校網路使用權或逕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十六條本辦法經91 /12/24 第 19 次 行政會議討論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對違反校園網路使用之學生懲處
違反網路使用規範者,情節輕微者,予以記警告以上之處分;違反網路使用規範情節嚴重者,予以記小過以上之處分;建立色情暴力網站或其他利用網路從事不法行為者,予以記大過以上之處分或退學;有涉及法律責任另行移送處理。詳情由學務處另訂定於立人手冊學生獎懲要點內。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