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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一、報名表填寫:

1.    報名表必須完整具體填寫,並須檢查檢附之證件是否齊全,確定無誤報檢人應於報檢人簽章處簽名,報名表各欄資料必須以正楷填寫,若因字跡潦草導致資料錯誤,概由報檢人員自行負責為避免影響個人自身權益,有塗改請報檢人或簽名蓋章。

2.    報名表上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欄所填寫的內容應與所申報各項資料完全一致,否則不予受理報名。

3.    報檢人報名時應檢附之各項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免試試測試、免試術科測試、免試術科測試、術科免試衛生技能實作測試,均須於報名時提出申請。免試學科者准考證編號字尾加「 A 」,准考證學科證明欄加印「免學」字樣;免試術科者准考證號碼字尾加「 B 」,准考證上科到考證明欄加印「免術」字樣,免試衛生技能實作測試准考證上加印「免試衛生」在收到准考證後,應自行核對,如有錯誤應向試務報檢人申請更正。

三、技術人員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十七條 規定:「技能檢定報名方式按該年度簡章辦理,報檢人員報名後,不得請求撤回姓名、退費、退術還科材料、變更報檢職類」無法,辦理單位另擇期安排測試,報檢人測試遇有災害,不能參加測試時,得檢具天災、事變證明或經工廠保險局核定給付工廠保險職業傷害(病)給付證明,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費。死亡,其繼承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費。 ” 

四、學、術科測試日期由承辦單位安排,應檢人接獲通知時,請準時應檢,不得有異議。

五、職類丙級及單一級學術科測試參考資料可至技檢中心網站 https: //www . wdasec.gov.tw 下載及網路購買、郵購或技檢中心服務窗口購買(洽詢電話 04-22595700456)。另部分職類計有女子美髮、中餐烹調、美容、保母人員、照顧服務員及調製飲料等職類,應檢者就可近向台北市職業發展學院(02-28721940349)現場購買,每本50元。     

六、應檢人員於檢定期間如遇收件地址變更應提出申請(附件 18) ,如有六個月或未申請更正而權益損失,概由應檢人員自行負責。

七、依技術士技能檢驗定及發證認定法第四 十九條規定,技術士證書及證書不得借用他人使用。違反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當廢止其技術士證書,並註銷其技術士證書。人有下列情況之一,撤銷其報檢資格或學、術科測試成績,未予發證;已發技術士證書及證書者,應撤銷其技術士證書,並註銷其技術士證書: 

1.    參加技能檢定者之申請檢定資格與規定不合。

2.    參加技能檢定違反學、術科測試規定。

3.    冒名頂替。

4.    格式或變更應考文件。

5.    擾亂試場外部秩序,經監場人員勸阻不聽。

6.    以詐騙術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使檢定發生不正確的結果。

七、    舞弊事件。
應檢人或者參與人員涉及前事項所定案件人員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當通報其相關或者機關依規定的調查機關,其涉及刑事責任人的,中央主管機關應當移送檢察機關
。關於撤銷技術士證書或註銷技術士證書時,應通知中央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八、報檢人因身體障礙或持有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身體障礙證明或身體障礙鑑定結果函文者,於測試時需要特殊協助,應於報名時提出申請,並填寫「身體障礙者或符合」特殊教育法第 3條障礙類別者援助申請表(附件 6)」遭受權益損失。)

九、學科本測試方式為操作電腦答題,應檢人需操作電腦,請在報名前先行評估自身能力,一旦報名後概退費。

十、題庫命製人員參與命製題庫及試題使用期間,不得報名參加該職類技能檢定。但試題使用超過二年者,不在此限。命製題庫及試題使用期間,題庫命製人員之契、前契、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親應檢者,該命製職類人員,應予迴避。

十一、      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規定,具監評人員資格者報名參加其所擔任監評職類技能檢定科測試,不得受聘擔任當梯次該職類所有場次監評工作,違反者依第三 十九 條規定辦理。

十二、     參加學、術測試時應關注個人身體健康情況,影響測試進行。

十三、    報檢一般手工電焊、氣壓鎢電焊、中麵食加工(09601、09602)、半自動電焊會計事務-資訊式、電腦輔助立體製圖、印前製程-圖文組版PC( 19103)等職類,術科測試請另填寫「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報檢項目勾選表」,報名時報名表繳交附件7~14)。   

十四、     技檢定信息可透過e管家訊息通知報檢人報檢人如需此服務請至技檢中心網站(www.wdasec.goc.tw)或我的 電子政府網站申請「 e管家」帳號,並在報名表上填寫正確的行動電話電子郵件,申請帳號網址如下:https:    //www.c p .gov.tw/portal/cpinit/Register.aspx

十五、    其他配合事項:

1.    報檢人應檢時,請參酌以下害防制法規定辦理:

(一)       第十五  條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煙: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以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的場所。大型專院校、圖書館、博物館、
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的室內場所。

(二)       第十六  條下列場所除吸煙區外,不得吸煙;未設置吸煙區者,全面禁止吸煙:大專院校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若有吸煙需求者,請至校院外或吸煙區吸煙。

2.    報檢人員應檢時,請勿攜帶茶水或飲料入場,否則污損答案卡(卷)影響讀取成績。

3.    依艾滋病防治法第十二  條政府規定:「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艾滋病患者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給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需要防治限制者,不在此限。為公共利益及應考人權益,本考試應考人如罹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請檢具醫師診斷證明,於報名或知悉時,主動通報學科承辦單位,俾利安排相關措施,蓄意隱匿者,將移送相關機關依法處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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