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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藝活動 / 國英文背誦

國文、英文背誦競賽實施簡則           97.01.22修訂

                                      100年3月3日第1次行政會報修正通過

一、為培養學生讀書風氣,增進學術知識,愛護團體榮譽,特訂定本簡則。

二、國文全篇(或分段)背誦,英文選段背誦。應背誦之課文於前週公布之,全體學生均應先熟記試背。

三、本簡則之背誦,亦可採用默寫方式實施之,但得在抽籤前事先決定。

四、參加背誦之學生於每日早讀前,臨時抽籤決定,每週(星期一至四)共抽四次,每次各班抽出一人為各該班代表,攜帶學坐證參加該日背誦競賽(在該週內已先抽籤一次者,即不參加本週內剩餘之同一科目各次抽籤。如抽中學生當日缺席。由次一座號之學遞補。參加背誦之同學,應攜帶學生證備證(未帶者扣五分)。

五、背誦時間:抽籤當日上午七時二十分至七時四十五分止,按指定順序背誦。

六、背誦科目:國文、英文兩科,隔週輪流背誦,於開學時排定。

七、負責主持背誦及評分人員,由學校另行編組輪流擔任之。

八、成績評定標準(評分表另訂)。

  甲、國文:

   (一)全篇背誦甚為流利者一○○分。

   (二)每停頓一次扣五分,每錯一次扣一分。

   (三)1.背誦三分之二者給七十五分(視同停頓五次)。

                        2.背誦二分之一者給五十分(視同停頓十次)。

                        3.背誦三分之一者給三十分。

                        4.未背誦三分之一者或全部放棄者,均以零分計算。

                        5.每背漏一字扣一分。

  乙、英文:比照國文評分。

  丙、以上兩科,如採默寫方式時,得以默寫全篇(段)為滿分,每錯漏一次(含標點符號)扣兩分扣至零分為止。

  丁、未按指定順序參加背誦者,可於全部背誦結束後要求補背,但應扣其總分二十分。

九、獎懲規定: 

  甲、個人部分:      

    個人背誦成績滿分者,予以嘉獎乙次之獎勵。未達六十分者,由教學組通知領取補背申請單後,於一週內找任課老師完成補背(補背內容為當週抽背之內容)

  乙、團體部分:

 (一)每週按全班背誦成績總平均凡達九十分以上者班級於次週立人週報刊登表揚。

 (二)每週按全班背誦成績總平均未達六十分者班級於次週全班默寫本週之範圍,並將默寫成績送教學組核備。

十、本簡則經100/03/03第1次行政會報修訂通過,陳請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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