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人高級中學高中部學生自學輔導實施要點
一、依 據:依本校99年2月21日第三次校務會議通過之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第7條辦理。
二、參加對象:凡99學年度入學之學生其學期成績經補考後仍不及格者,得申請參加自學輔導。
三、實施原則:
(1)依部頒每學分指導3小時,每學分收費240元。
(2)由教務處依各班報名人數編班,每班以42人為原則,超過49人編成2班。
(3)自學輔導經評量成績及格,該科以60分計。
四、實施方式:
(1)自學輔導方式以集中指導為主,分散指導為輔。(集中指導由教務處排定時間實施)。
(2)實施方式規劃為2~4週集中指導一次(每次1或2節視學分數而定),由任課教師事先規劃整體自學範圍分成各階段指導,於第一次集中指導時提示、面授本次自學重點後,指定自學範圍與作業。第二次集中指導時檢討上次作業、解答難題,並指定第二階段自學範圍與作業,依此方式實施,並於最後一次集中指導時抽出一小時作為期末評量(期中評量得以測驗或繳交報告...等方式不拘)。
(3)分配集中指導次數時間如下表:
科目學分數 | 每學期排定集中指導次數(週數) | 每次集中指導節數 |
1 | 3 | 1 |
2 | 3 | 2 |
3~5 | 5 | 2 |
6以上 | 9 | 2 |
(4)任課教師於集中指導時間外應接受同學個別詢問並分散指導之。
(5)15人以下自學輔導班,集中指導次數得減少之。如下表
科目學分數 | 每學期排定集中指導次數(週數) | 每次集中指導節數 |
1、2 | 3 | 1 |
3以上 | 9 | 1 |
五、相關規定:
(1)重修學生缺曠課(含請假)超過三分之一者,公告不准其參加該科目之期末考試,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自學輔導如欲請假,請事先至教務處領取自學輔導請假單,於3天前完成請假手續。
(2)週六自學遲到10分鐘及平日自學遲到3分鐘以上,該節課以曠課論。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報通過,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