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私立立人高級中學學生戶外教學活動實施要點
99年3月4日第一次行政會報修訂通過
一、目的:
利用鄉土環境教學,使學生瞭解環境教材與學習的關連性,而增進學識。
二、原則:
(一)由任課老師安排一日或半日之教學參觀活動,於二週前向教學組提出戶外教學教案申請,經相關處組會辦、校長核可後得開始調查家長同意書與相關表格複審。
(二)活動實施時間
1.期中考試的下午(半日)
2.寒暑假或其他假日時間
(三)一天的活動,每班每學期以舉辦一次為原則。
(四)戶外教學活動所需費用由學生負擔,且每班應由導師負責綜理。
(五)所需車輛請總務處協助租用合法公司之車輛接送,並檢附車輛保養記錄及車況安全檢查表。
(六)必要時得請學務處生輔組或生教組派員協助照顧學生安全。
(七)為使活動順利進行,導師須在活動兩週前提出申請,並在申請核可活動出發前一週收齊並繳交戶外教學活動申請表、家長同意書、車輛保養記錄和車況安全檢查表,及辦理旅遊平安保險。
三、活動注意事項:
(一)活動前:
1.戶外教學活動範圍以中部地區為宜,每次活動以當天往返為原則。
2.參加活動於申請核可後活動出發前應取得家長同意書,如有疾病或身體虛弱者,導師應勸阻其參加,因故未能參加活動者,由家長在家自行輔導。
3.參加活動之教師及學生,應依規定辦妥旅遊平安保險,並檢附車輛保養記錄及車況安全檢查表,送總務處審理。
4.完成繳交上列資料,經學校核准使得成行。
5.由任課教師實施行前說明會,並設計教學參觀活動記錄表印發給學生,參觀過程應詳實紀錄。
(二)活動時:
1.每班指派專人負責管理急救藥品。
2.領隊教師於戶外教學活動期間,應隨時查點人數,出發前應預先告知集合地點及時間,每次集合必須點名,防止學生單獨行動,並隨時掌握學生健康及安全狀況。
3.領隊教師或活動聯絡人之手機應全程開機,以便學校及家長在發生特殊狀況時聯絡。
4.戶外教學活動之設計應考量學生身心狀況,避免安排過多或緊湊之行程,影響學生安全。
(三)活動後:
1.舉辦戶外教學活動後,應繳交教學參觀活動記錄表並實施評量。
2.應召開檢討會,檢討得失謀求改進並將書面記錄送交教學組會簽辦理。
四、本要點經行政會報通過後陳請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