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私立立人高級中學學生請假規則
民國105年6月22日第4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6年8月29日第1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1年8月29日第1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2年8月29日第1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3年8月29日第1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目的:訂定學校學生請假規定及流程,並嚴格管制執行,以增強學生勤學態度,避免缺曠課,特訂定此辦法。
二、依據:學生生活輔導實施計畫及本校實際需要。
三、請銷假流程及須知:
(一)學生請假流程:學生(家長同意後,於學校線上請假系統並上傳請假證明)→導師→輔導教官(訓輔老師)→(二~三日生輔組核備)→(四~七日學務主任核備)→(七日以上及期中期末重大考試校長核准)→學務處電腦作業銷假→完成請假。
(二)若請假證明錯誤或未檢附,線上退單,學生須於三日內再上線請假,以完備請假程序。
(三)線上申請請假注意事項:學生線上請假可於請假日前、後6天內上網登入請假,逾期無法線上請假,線上假單一張最多可申請3天假,超過天數須另填下張;若勾選「全天」請再次確認節次勾選是否正確,若節次方框為不可點選,表示假單正在審核中(不開放請假節次請洽學務處申請)。
四、上課期間臨時離校程序:
(一)學生到校後(含搭乘校車者),未經學生事務處核准(臨時外出單),一律不准於課間離校。
(二)在校臨時外出請假者,流程如下:
填寫外出單基本資料 → 導師簽章 → 至保健室等候家長接回(護士簽章)(病假才須經此關)
→ 家長到校後教官核章 → 家長簽名後外出單交守衛室始可帶走學生
(三)上課時間內,未隨班至指定之上課地點,而無故逗留於他處者,視為曠課,且不准其事後補辦請假手續,學生生病臨時外出返家後,亦應完成線上請假手續。
(四)非緊急事故,學生不得於課間會客及接聽電話。
五、請假規定:
(一)學生因各種事故不能到校上課或出席各種集會時,應辦理線上請假手續。
(二)請假分為公假、事假、喪假、病假、生理假、產假、婚假。
(三)請假程序:
1.公假:應由指導教師或承辦處室檢附已核准之公函於公假日前3日上網填報請假(不列計全勤計算)。
2.事假:檢附家長證明書或相關證件,事假日前3日上網填報請假,核准後始可生效,事假未事先請妥者,除特殊情狀況可以事後補請外,其餘以曠課論處。
3.喪假:限三等親內,檢附訃文或家長證明,請假日前上網填報請假,核准後始可生效,未及請假須於6日內完成請假手續。
4.病假:當日早上8時前家長先以電話向導師告知請假,若未能連絡上,再打至學務處(04-24834138轉521)以電話留言方式報備請假,病假須檢附醫療診所掛號單或醫生診斷證明或相關文件(家長證明限用於事假),並於病假返校日起算3日內上網填報請假手續,否則視同曠課。
5.生理假:女性學生因生理日致就學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但不影響全勤獎。為尊重個人生理隱私,該假別無需出示證明,惟須檢附家長同意書,返校日起算3日內上網填報請假手續。
6.產假(含產前假及因懷孕肇生不舒服之請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依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054073號來文辦理,透過輔導室依個案需求檢附就醫證明寬予辦理請假手續;核假日數:5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日(含例假日)內請畢,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7.婚假:
(1)須事實發生前完成請假手續;請假時須提供辦理結婚證明文件(結婚登記證明等資料)。
(2)核假日數:14日;應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1個月內請畢,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8. 身心調適假(高中部適用):應出具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同意之證明,每學期至多3天,每次請假以半天或1天為單位,定期學業成績評量及補考期間不適用,身心調適假不列入「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缺課節數」計算,惟不能領全勤獎,請身心調適假學生由導師、輔導教官、輔導室啟動關懷諮商。
9.課後扶助、自主學習請假:
(1)事前已知隔日之課後扶助、自主學習需請假,請提前1日至學務處領取課後扶助、自主學習請假單,經家長、導師簽章後,送生輔組完成請假手續。
(2)當天臨時於課後扶助、自主學習請假,請於中午午休前至學務處領取課後扶助、自主學習臨時外出單,經導師簽章後,於第8節上課前送生輔組經與家長聯繫確認後,始准完成請假手續。
10.在校發覺身體不適,於保健室休息者,須依程序完成「補請假」手續。
(四)原住民學生於其所屬族別之歲時祭儀日放假1日(應事先提出申請),該假不計列缺課時數,其每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依當年度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於行政院公報之公告日期,惟各部落舉行祭儀日期或有不同,請持各部落發給族人歲時祭儀活動之邀請函,或向村里辦公處索取祭典活動文宣文件至生輔組辦理,核予公假。
(五)學生若有重大傷病、先天性疾病或慢性病症時,請於每學期初或特定傷病期間檢附醫生診斷證明,重新至學務處辦理登記,爾後該學期或時段請病假時免附證明。
(六)月考、期考、模擬考、學年補考、校慶以及畢業典禮等重大活動期間,需改為紙本請假,請假規定如下(考試分數計算,依教務處規定辦理):
1.事假(含寒暑假校外集體或個別之活動):除重大事故外,一律不准。
2.公假:由學校派遣,參加校外比賽獲政府機關有特別邀約事項,必須親自前往者。
3.喪假:限於直系親屬之死亡。
4.病假:病情危急或必須住院治療者。
5.產假:行動不便或住院無法到校者。
(七)高中部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依本校高中部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辦理)。
(八)以上各種請假,學務處得隨時向已請假學生家中查詢,如發現有請假不實情事,除將所缺席時數以曠課計算外,另以本校學生獎懲辦法之違規事項議處。
(九)學生請假時,須經學務處核准權限核定後,才能完成請假手續,其手續在尚未完成前,已逾請假期限者,若為請假人之疏忽所致,則不予准假視同曠課,若因個人成績評量需求,可由家長附證明經導師同意向學務處提出申請,再行線上請假,並將依請假逾時處理(所有請假須於當學期結束前完成):
1.「補請假」手續超過時限1週,情節輕微、經勸導仍未改正者,記警告乙次。
2.「補請假」手續超過時限2週,情節嚴重、經勸導仍未改正者,記警告二次。
3.「補請假」手續超過時限1月內,屢勸不聽者,記小過乙次。
4.「補請假」手續超過時限1個月者,除特殊原因須檢具證明並完成相關行政程序後,使可申請。
5.因病痛或其他特殊原因「補請假」超過時限者,得視所提證明減輕處分。
(十)學生應到課而無故未到、遲到、遲進教室者,或不符請假規定而不准補請假者,均視為曠課。
六、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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