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私立立人高級中學學生攜帶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民國106年1月11日第二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8年8月28日第一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9年8月28日第一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2年8月29日第一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
(二)依據立人高中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輔導與管教方式訂之。
二、目的:
(一)維護校園安全及學校秩序。
(二)為使教師教學活動進行不受干擾,提昇教學品質之管制手段,使學生身心健康發展,學習更專心。
三、使用規範:
(一)為維護教學品質,本校禁止學生在校內使用手機,若需和家長聯繫,可使用公用電話;學務處、教官室導師室也提供公務電話(外線)供學生緊急需要時連絡使用。
(二)學生若有特殊需要須帶手機到校,需遵守以下規範:
1.各班級提供『手機提袋』,手機收齊後可上鎖管制於手機置物櫃。
2.學生攜帶手機到校一律關機,進教室後自行將手機置於『手機提籃』,由導師或指定班級幹部負責管制,放學前由當事人取回。
3.手機務必關機並以夾鏈袋或塑膠袋包裝,寫上座號、姓名及填寫管制簿冊。
4.學生若於下課時因要事需使用手機,應徵求導師同意後,方可取回手機使用,上課前需關機後置回『手機提袋』。
5.住宿生於宿舍內,需遵守宿舍老師或教官所律定之規範,就寢前由宿舍老師統一管制,住宿生必需遵守。
(三)手機置物櫃均設有監視器,若因攜帶手機而發生遺失、毀損或任何爭執,均須釐清責任。
(四)先期向學生宣導,提前完成手機密碼鎖、晶片密碼鎖設定,智慧型手機亦可先行安裝手機遺失定位追蹤功能之APP軟體,以避免遭盜用。
(五)學生若使用行動電話具照相與錄影、錄音功能者,應尊重他人隱私,不得任意拍攝及上傳散播未經他人同意之訊息,亦不得下載限制級圖片與影音,違反相關法令者應自負法律責任;若因此造成同學、學校聲譽損壞者,得依學生獎懲實施規定處理並通知家長。
四、懲處:
(一)學生違反手機使用規範則必須以學生生活輔導手冊之獎懲實施要點處分,情節嚴重者,得以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手機,學生不得拒絕;保管期間以當日為限,如當日無法領回,則交還給學生,並管制連續到校三日每日繳至學務處保管,待離校時歸還。
(二)懲處規定:
1.警告:違反行動載具使用規範,情節輕微者。
2.小過:
(1)手機借予同學使用,滋生糾紛者。
(2)於課堂中使用手機經勸導不聽。
(3)考試期間,行動電話未關機,致考試期間發生聲響或影響考試進行者。
(4)未經當事人同意,利用手機錄影、錄音及拍照,影響他人隱私或造成他人不適者。
(5)利用手機擅自將影音、圖片、音訊上傳至網路,或是下載限制級圖片與影音者。
3.大過:
(1)使用行動電話危及校園安全者。
(2)使用行動電話考試舞弊者。
(3)盜打他人行動電話,情節嚴重者。
(4)使用手機違反智慧財產權、防害風化等,情節嚴重者。
五、本規範經由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註:手機使用規範為使教師教學活動進行不受干擾,提昇教學品質之管制手段,若因攜帶手機而發生遺失、毀損或任何爭執,均須釐清責任。學生須自備夾鏈袋或塑膠袋包裝,並寫上座號、姓名以利識別,也可避免個人隱私外洩或遭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