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私立立人高中高中部服裝儀容委員會設置要點
109年08月28日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一、依據:
中市政府教育局109年8月10日中市教學字第1090066940號函轉教育部109年8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72127號函修正「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辦理。
二、目的:
為使學生生活規範符合多元開放學習環境,營造友善健康校園,透過民主機制與尊重歧異之精神,經由討論形成共識,達成開放與和諧的校園,並包容多元性別觀點,保障學生個人特質權益,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三、組織:
(一)委員會設置委員11人,由校長擔任為召集人,學務主任為執行秘書;其委員如下(學生代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1、行政人員代表5人,由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主任教官、生輔組組長組成。
2、家長代表1人:由本校家長會代表。
3、教師代表1人:由校務會議選出教師代表1人(經校務會議決議由開會當年度高三1班導師擔任)。
4、學生代表4人:由班聯會推派代表4人。
(二)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三)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四)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四、服裝儀容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二)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採取之管教措施及管教原則之審議。
(五)班服、社團服裝申請學校認可之程序及原則之審議。
(六)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五、本委員會依實際需要召開會議,各項議案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成決議。
六、校務會議審議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時,除有明顯違反法規規定之情形,不得修改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內容。
七、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