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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 臺中市私立立人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

臺中市私立立人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

民國103年6月25日第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1月13日第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622日第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8月30日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1月11日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8年8月29日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9828日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0831日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1622日第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2年2月10日第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3车8月29日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要點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國民中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要點」訂定之。

第二條、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作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年齡之長幼。

()年級之高低。

()身心之狀況。

()智商之差異。

()動機與目的。

()態度與手段。

()行為之影響。

()家庭之因素。

()平日之表現:

()初犯或累犯。

(十一)行為後之表現。

第三條、學生之獎勵、懲罰與銷過,其種類如下:

()獎勵:

1、嘉勉(含榮譽卡加卡)

2、嘉獎。

3、小功。

4、大功。

()特別獎勵:

1、獎品。

2、獎金。

3、獎狀。

4、其他。

()懲罰:

1、訓誡(含榮譽卡銷卡)

2、警告。

3、小過。

4、大過。

()特別懲罰:

1、留校察看。

2、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

3、輔導改變學習環境。

()改過、銷過。

()輔導:勸告、導師加強輔導、導師及監護權人配合加強輔導、特別輔導。

學生之獎懲應隨時列舉事實,通知監護權人,必要時並得要求監護權人配合輔導。

第四條、學生表現優良,未達記嘉獎以上之獎勵者,相關教師除予以口頭勉勵之外,並可依實際情形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或於生活榮譽卡登載加卡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嘉獎:

()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禮節週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參加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作業寫作認真足為同學模範者。

()拾物不昧,其價值微薄者。

()寄宿生內務經常整潔者。

()為公服務,表現盡職者。

()運動比賽時表現體育道德者。

()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者。

()生活言行表現佳,有具體事實者。

(十一)在車船上讓座於師長、老弱、婦孺者。

(十二)學期結束生活榮譽卡登載加卡達三次者。

(十三)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者。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功: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增進校譽者。

()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擔任班級幹部克盡職責,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倡導正當休閒活動,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熱心愛國運動,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熱心公益事業,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愛國敬軍,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見義勇為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十一)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二)拾物不昧價值貴重者。

(十三)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成績特優者。

()參加各項服務,成績特優者。

()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獎勵:

()於同一學年度內,記滿三大功後,復因功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者。

()經常幫助別人,為善不欲人知,經查明確實,值得表揚者。

()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表揚者。

()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倡導或響應愛國運動,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揭發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德智體群美,五育成績特優者。

()其他特別優良行為合於特別獎勵者。

前項各款特別獎勵應經相關處室專案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第九條、學生生活行為偶犯錯誤,情節經微,未達記警告以上之處罰者,得採適當方式予以訓誡或於生活榮譽卡登載銷卡。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二)口頭糾正。

(三)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十)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本要點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十七)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上廁所或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警告:

()未依規定使用行動載具,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情節輕微者。

()住宿生違反住宿規定,經輔導仍未改正者。

()學生因班級事務(工作、班級規定等),不聽師長勸告以致損及他人權益或肇生危安,影響老師班級經營者。

()升降旗或各項慶典集會吵鬧,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未經允許,私自會見校外人士者,

()違反手機使用實施要點者。

()無故不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不配合師長指導,經勸導仍不改進者。

()拾金()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已有悔悟者。

(十一)上課期間未經師長同意任意離開教學場所或無故不進教室,情節較輕者。

(十二)在公共場所(含專車不遵守秩序或高聲喧嚷者,致影響他人安寧,經勸止仍未改正者。

(十三)經常出口穢言經糾正後仍不改正者。

(十四)無故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而係初犯者。

(十五)不遵守交通秩序情節輕微,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六)個人環境或宿舍內務不整潔影響公共衛生與觀瞻經勸告不改善,情節輕微者。

(十七)升降旗或各項慶典集會場合吵鬧、破壞秩序、破壞環境,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十八)因過失損壞公物,不自動報告者。

(十九)擾亂校園安全秩序,已危害他人,情節尚非重大者。

(二十)未依規定購票(含補票)上車,且未經同意擅自搭乘學校專車上、下學遭查獲,情節較者。

(二十一)學期結束生活榮譽卡登載銷卡達三次者

(二十二)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或逾時請假,情節輕微者。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學生因班級事務(工作、班級規定等),不聽師長勸告以致損及他人權益或肇生危安,影響老師班級經營,情節較重者。

()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妨礙校園安全秩序,已危害他人,情節嚴重者。

()違反考場規則左顧右盼意圖作弊情節輕微者。

()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情節輕微,已有悔悟者。

()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情節嚴重者。

()規定到校期間,不假離校外出者。

()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權益或恐嚇他人,情節尚非重大者。

()無故不服從班級幹部、糾察隊或專車車隊長糾正而屢勸不聽者。

()未依規定購票(含補票)上車且未經同意擅自搭學校專車上、下學遭查獲,情節較重者。

(十一)擔任各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屢勸不聽者。

(十三)不遵守請假規則,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四)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之場所,係初犯者。

(十五)不服從師長指導,且態度欠佳者。

(十六)聚眾圍觀他人鬥毆者。

(十七)攜帶足以妨害公共安全,學校安寧或團體秩序之物品者。

(十八)抄襲他人作業或侵犯智慧財產權經舉發,情節輕微者。

(十九)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有影響他人者。

(二十)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產品,經勸導仍未改正,情節嚴重者。

(二十一)上課期間未經師長同意任意離開教學場所或無故不進教室,情節嚴重者。

(二十二)擅闖未經同意不得進入之場域(如公告頂樓樓梯及平台、上鎖庫房或教室等),情節嚴重者。

(二十三)本校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所定程序,經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且情節輕微者。

第十二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參加不良組織或幫派,經勸導深知悔悟者。

()毆打同學或集體械鬥,情節輕微者。

()攜帶手機進入考場,考試舞弊者或幫助他人舞弊者。

()竊盜行為,情節輕微,且深知悔改者。

()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嚴重影響他人,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在校外有違法行為、破壞校譽,情節重大者。

()參與賭博有具體事實者。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係初犯者。

()冒用或假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或其他文件者。

(十一)拾金(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而無悔悟者。

(十二)吸菸(菸草、電子菸、霧化器)、喝酒、嚼食檳榔 (含攜帶上列物品),情節嚴重,並依菸害防制法函送衛生局政府機關追究責任。

(十三)販賣、轉讓、引誘他人施用、推銷、轉貼菸品(菸草、電子菸、霧化器、菸彈、電子菸添加品等),確有影響他人吸菸情形者,情節嚴重應予記大過二次,並依情節函送相關政府機關追究責任。

(十四)住校生不假外宿,或未經許可留宿外人係再犯者。

(十五)攜帶「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1條」所指違法物品到校,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十六)故意毀損學校設備或撕毀學校佈告者,致影響他人學習權益,情節嚴重者。

(十七)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之場所,情節嚴重者。

(十八)上課期間,越牆進出學校,情節嚴重者。

(十九)請人冒充或自己冒充家長打電話到學校請假者。

(二十)無故在校園內不聽從師長勸導,嚴重影響校園秩序者。

(二十一)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權益或恐嚇他人,情節重大者。

(二十二)抄襲他人作業或侵犯智慧財產權經舉發,情節嚴重者。

(二十三)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認定有校園性別事件行為屬實,情節重大者,但未滿18歲之學生間合意發生刑法第二二七條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二十四)違反本校學生不當涉足網咖、電子遊樂場懲罰實施要點。

(二十五)故意毀壞學校公物或環境、浪費資源,致影響他人,情節嚴重者。

(二十六)肇生霸凌事件,經本校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所定程序調查確認,並有危害校園環境秩序、公共利益或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權益者。

第十三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留校察看並協請社會輔導機關人員進行專業輔導:

()在校期間,功過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在校內外鬥毆滋事情節嚴重或攜帶刀械經查屬實者。

()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經勸誡不改者。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係再犯者。

()毆打師長者。

()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為校園性別事件、霸凌事件或其他違規行為情節嚴重者。

第十四條 留校察看期間應予適當之輔導,以協助其改過向善。

第十五條 本校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交由其監護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討論議決後行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本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評量辦法所為之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如認為有必要轉換學習環境時,應先徵得監護權人同意。

第十七條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嘉獎及小功之獎勵,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陳請學務主任核定。

()大功、特別獎勵之獎勵依前述流程辦理完成後,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

()警告及小過之懲處,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並由導師知會家長)、輔導教官、輔導教師及相關處室人員,陳請學務主任核定。但會簽過程中相關人員(含家長)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大過之懲處若無爭議則依前述流程辦理完成後,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

()適性教育處置及有爭議之獎懲事項,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

()懲處之決定,應以書面(獎懲通知書)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函知當事人。為重大之懲處,必要時並得函請其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第十八條 學生、法定代理人於獎懲通知書送達,或知悉書面以外獎懲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學生申訴相關法令,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十九條 學生違反本辦法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應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改過、銷過之申請得由學校有關人員或受懲罰之學生向學務處領取表格,並依本校「學生改過遷善(銷過)實施要點」辦理。針對特殊事件懲處之改過遷善(銷過),學校保有因時制宜之權利。

第廿一條 學生改過銷過確定後,應在該生懲罰紀錄加蓋「銷過」戳章,其記錄不登入該生成績通知單,但應在個人資料上保留備查。

第廿二條 學生之獎懲,應隨時列舉事實,以書面通知其家長。

第廿三條 勒索或毆打師長造成傷害者送法究辦。

第廿四條 學生休學期間,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但對等之獎懲紀錄得予相抵。其他學校學生轉入本校後獎懲紀錄重新計算。

第廿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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