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立人高級中學菸害防制暨戒菸輔導實施計畫
民國99年10月28日第四次行政會報通過
一、依據:
(一)86.03.19日總統華總義字第866539號令公布「菸害防制法」相關條款。
(二)行政院衛生署87.02.18「戒菸教育實施辦法」相關條款。
(三)91.02.0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070號令公布「學校衛生法」相關條款(第24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
(四)96.07.11公佈「菸害防制新法」(98年1月11日實施)。
二、目的:維護全體教職員工生之身心健康,避免菸品造成健康危害及環境污染、落實菸害防制及對具吸菸習慣之教職員生實施輔導戒治。
三、實施對象:全校教職員生。
四、實施方式:
(一)菸害防制:
1、宣導:
(1)於學校明顯處、各廁所出入處設置「本校全面禁菸」標誌或張貼菸害警語。
(2)蒐整菸害、戒菸資訊、文宣、海報,張貼於公佈欄。
(3)結合學校不定時集會加強無菸校園理念及菸害防制宣導。
(4)結合學校訓育課程,專題討論菸害及防制、戒治之道或實施菸害防治相關影片收視。
(5)結合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春暉專案」推展,定期舉辦健康保健菸毒專題講演。
(6)每年利用學校親師座談會,闡明本校推動「無菸校園」之決心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之目的,以獲家長認同及支持,配合督導、約束子弟遠離菸害。
(7)一年級新生入學後,一週內以「給家長的一封信」說明本校菸害防制暨戒菸輔導相關作為,請家長配合支持,以宣示本校貫徹無菸校園之決心。
(8)鼓勵學生參加學校、公益社團、政府機關所舉辦之「遠離菸害」相關活動。
(9)鼓勵教職員工以身作則先行戒菸,以為學生學習榜樣。
2、清查:
(1)普查追蹤:開學兩週內完成各年級各班吸菸人數普查,造冊列管追蹤,並依在校吸菸行為之表現為據,納入輔導戒治對象。
(2)定期查察:初期運用教、訓、輔三方人力資源,由學務處統籌編組巡查人員,結合教官例行校園安全巡查,於下課及午休時間,於各大樓廁所及學生可能吸菸之校園死角實施巡查。
(3)不定時查察:不定時實施全校安全檢查(含校門安檢),並對具吸菸惡習學生實施突檢。
(4)特別查察:配合校外會警察、教官聯巡編組暨本校教師校外聯巡勤務,加強校區週邊車站、遊藝場、撞球場、網咖、早餐店等處之查察。
3、校規約束:
(1)查獲校內、外吸菸者,除記大過乙次外,另通知家長配合管教並強制參加本校安排之「戒菸療程教育」無故不參加戒菸輔導課程者,依校規以「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議處;屢戒屢犯或併其他違規事實,致德行成績不及格者,期末德行評議會議討論去留。
(2)攜帶菸具(香菸、打火機……等)者,除依校規處分外,另通知家長配合管教;屢戒屢犯或併其他違規事實,致德行成績不及格者,期末德行評議會議討論去留。
(二)輔導戒治:
1、通知家長:學生於校內、外吸菸而被查獲者,除依本計畫校規約束處分外,並納入戒菸輔導對象,同時通知家長協同輔導,期藉家長力量達約束之效。
2、鼓勵戒斷:查獲染有吸菸習慣之學生,強制參加本校安排之「戒菸輔導教育」,凡持醫院開具之戒斷證明,一年內未於校內外吸菸或攜帶菸具者,則前因吸菸而受之任何處分,均無條件辦理塗銷。
3、戒菸輔導:由輔導室規劃辦理戒菸輔導課程,每學期辦理兩次,每次實施兩小時。凡攜帶菸具或於校內、外吸菸者,均納入戒菸輔導對象,無故不參加戒菸輔導課程者,依校規以「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議處。
五、本計畫執行之參與、相關事項之支援,為各處、室及全體教職員工生之責任,以落實菸害防制暨戒菸輔導成效。
六、本計畫經行政會報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