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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轉介
• 依據:依高級中學學校學生輔導工作計畫實施辦理。 | |||||
• 目標: | |||||
。 | 鼓勵教師志願輔導適應困難或行為偏差學生,協助其身心發展,並培養健全人格。 | ||||
。 | 擴展輔導人力層面,以增進輔導工作績效。 | ||||
• 實施方式: | |||||
。 | 定期參加「認輔教師會議」會議,研議討論學校認輔工作執行計畫及執行情形。 | ||||
。 | 認輔教師遴選方式: | ||||
• | 於每學年初調查全校教師,擔任認輔教師之意願。 | ||||
• | 具有輔導熱忱並以曾接受過輔導專業訓練之合格教師為優先。 | ||||
• | 認輔教師以擔任受輔學生班級之任課教師為主,視實際情況需要,得由其他適任老師擔任認輔教師。 | ||||
• | 認輔教師為無給職,以志願擔任之教師為主,或由學校聘請適任之教師為輔。 | ||||
。 | 受輔學生選配方式: | ||||
• | 對全校學生實施「成長路上」問卷調查,以瞭解學生遭遇的困難及最想尋找協助的教師。 | ||||
• | 受輔學生以校內適應困難或行為偏差學生為主,由導師或相關人員提出。 | ||||
• | 輔導室依受輔學生之問卷調查結果與教師之認輔意願視情況安排分配認輔教師,與受輔學生進行訪談。 | ||||
• | 每位教師以認輔一位學生為原則。 | ||||
• 認輔教師工作項目: | |||||
。 | 晤談或電話關懷認輔學生:適時進行,至少兩週壹次。 | ||||
。 | 實施家庭訪問:視需要進行(亦可用電話與認輔學生家長聯繫)。 | ||||
。 | 輔導資料紀錄:摘記晤談、電話聯繫、家庭訪問大要。 | ||||
。 | 配合輔導室規劃參與輔導知能研習與個案研討會。 | ||||
• 受輔學生資料保管 |
●個案認輔
• 依據:高級中學輔導工作計畫。 | |||||
• 目的: | |||||
。 | 協助學生培養正確的生活習慣,以促進身心的發展。 | ||||
。 | 協助學生培養良好的學習態度、方法與習慣。 | ||||
。 | 協助學生認識自己、瞭解環境,並能適應家庭、學校及社會生活。 | ||||
。 | 協助學生培養解決問題的能力,並建立良好的人際關係。 | ||||
• 輔導對象: | |||||
凡本校學生在心理、生理、家庭、學業、交友、情感、升學、就業環境適應等方面遭遇困擾時,得隨時請求輔導。 | |||||
• 實施方式: | |||||
。 | 鼓勵學生如有上述困擾問題時,主動尋求輔導老師協助。 | ||||
。 | 各班導師或輔導教官如發現有重大困擾問題的學生,應轉介輔導室處理。 | ||||
。 | 提供學生和家長輔導室專線號碼,以便電話聯繫商談問題之解決。 | ||||
。 | 不便面談時可透過書信,或「十字路口」信箱請求協助。 | ||||
。 | 由輔導室從各項心理測驗之結果、基本資料及學業成績加以分析,主動發掘學生問題施以個別輔導。 | ||||
。 | 班級輔導股長透過輔導週記反映班上狀況,並轉介需輔導室協助之同學。 | ||||
。 | 如個案問題超越輔導老師能力所及時,適時轉介心理衛生諮詢中心或醫院身心門診,結合精神科醫師進行輔導。 | ||||
。 | 違規學生記小過以上者,均由輔導老師個別輔導做紀錄。 | ||||
。 | 對轉入學生、復學生、重讀生均進行個別輔導,期使儘早適應學校生活。 | ||||
• 公布與修改: | |||||
。 | 本計畫經輔導工作委員會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